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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川大实〔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量: 来源:


川大实〔2023〕13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减少学校辐射事故的发生,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及时展开处置和救援,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目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成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修订完善了《四川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大学

2023年11月21日












四川大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快速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辐射事故危害,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及时展开处置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成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大学校内所有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相关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涉辐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辐射事故包括: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密封源破损泄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条 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切实做好有关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3.科学应对,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广泛运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增强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

4.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救援物资和技术力量储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章 应急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针对辐射事故,学校成立四川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实验室安全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处长

成员单位: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社科处、科研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事发单位)。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四川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职责。

在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安全保卫、技术装备保障、医疗救援、后勤保障、技术支持、事故上报、事故调查与恢复、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置等。

第七条 四川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分工。

1.现场总指挥。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整个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组长不在场时,由组长授权副组长担任现场总指挥。

2.安全保卫。

保卫处负责建立交通管制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管制区,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3.技术装备与应急物资保障。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各涉辐单位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装备(如辐射巡检仪、表面沾污仪、中子剂量检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及其他应急物资保障(如铅衣、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铅屏风、热释光个人剂量计等)。

4.医疗救援。

后勤保障部(校医院)负责组织事故医疗救援及其相应物资准备,协助120急救中心展开救援行动。

5.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部负责应急所需的后勤物资和器材,提供应急处置相关的基本生活供应。

6.技术支持。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校内相关专家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对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做出研判、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的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7.事故上报与调查。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及时向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组报告,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单位落实相关职责。党政办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辐射事故信息。在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组指导下,启动校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监督指导事发单位完成整改相关工作。

8.信息发布。

宣传部负责与社会媒体的沟通,联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及涉辐单位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发布。

9.善后处置。

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相关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学生及其家属思想政治和心理抚慰工作。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协同相关单位做好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恢复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4个等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九条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条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是指放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第十一条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是指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学校涉及Ⅳ、Ⅴ类放射源,Ⅱ、Ⅲ类射线装置,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密封源破损泄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章 信息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和先期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学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第一时间对事故性质、等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做出评估、研判,并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2),紧急时也可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照等初步情况。

2.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3),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四条 凡发生辐射事故必须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事故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发生辐射事故后,学校启动应急响应,由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组统一指挥全校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1.发生辐射事故时,各涉辐单位应立即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本预案。

2.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所有成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与救援。

3.确认意外照射类型(外照射、内照射),转移事故现场人员至安全区域,保护事故现场,建立并控制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4.控制事故源,断开射线装置电源;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技术监测,确定受照范围;通过个人剂量或其它技术方法迅速估算事故现场人员的受照剂量,采取措施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救治。

5.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事故性质、等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做出评估、研判,并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密封源破损泄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

1.发生辐射事故时,各涉辐单位应立即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本预案。

2.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所有成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与救援。

3.组织事故现场人员撤离污染区域,并将所穿衣物等放入指定的废物容器。

4.控制事故源,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技术监测,确定受照范围;通过个人剂量或其它技术方法迅速估算事故现场人员的受照剂量当量,展开医疗救援。

5.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事故性质、等级、可控性、影响范围做出评估、研判,并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6.隔离事故现场,建立并控制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7.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途径,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对受污染区域采取去污、解控措施。

8.被污染现场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解控后解除封锁。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

1.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本预案。

2.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所有成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与救援。

3.了解事故情况,勘察事故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做出评估、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4.及时报告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保护事故发生现场,配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查找和侦破工作。


第六章 应急终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第七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条 善后处置。

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一条 评价总结。

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查明原因,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修订现有应急计划和程序。应急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辐射事故调查及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现场恢复。

根据事故区域的环境辐射水平监测与评价结果,按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恢复。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资金和物资保障。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环保专项经费,可用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日常运转、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经费。

各涉辐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的技术、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自身防护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技术保障。

学校建立核与辐射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为完善辐射应急预案体系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并参与指导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队伍,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快速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指导各涉辐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并进行监督,保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各涉辐单位根据辐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等级,制定和实施演练计划。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人员误入正在运行的加速器主机室;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泄漏。全程记录演练过程,撰写总结报告,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作出适用性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川大学放射事

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川大实〔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电话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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