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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量: 来源:

为保障中心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实验室管理,维护测试、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和《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中心所使用的实验用房(以校国资处确认房号为准)都是学校公有资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中心负责统筹管理,由各仪器室、科研课题组使用。各仪器室主任和课题组负责人为所管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每间实验室必须明确一名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由中心在岗人员和实质性管理人员担任。责任人临时出差时由实验室主任或课题组负责人任临时责任人,或由其指定其他人代管,如需更换责任人,由实验室主任或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确定,并报中心备案。

2、中心各级各类实验室均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研究及实验。实验室不得用于向外出租或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中心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四川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经学校保卫、国资、设备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实验室房屋结构、水、电布局。

4、严格执行《四川大学关于科研实验用品的管理规定(试行)》、《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四川大学放射安全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剧毒化学品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四川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易制毒及有毒物品等,其购买、使用、保管和处置都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责任人,课题负责人及实验室主任要随时监督检查。加强台帐管理,保留完整清晰的领取使用签字记录,实验后剩余危险化学品交校设备处库房保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5、各实验室人员都必须参加危险废弃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按照《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建立处置档案。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6、严格执行《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各实验室要自主安排日常检查,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记录,建立日常安保检查工作台帐。中心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各实验室进行例行安全检查,节假日前组织专门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7、凡在实验室学习的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消防等相关培训,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实验的各类人员,夜间实验至少两人或以上才允许进行操作。加热、加压(减压)、回流等易发事故操作必须有人值守,不得擅离岗位,实验室内不允许留宿。

8、安装有贵重仪器的实验室应加强防盗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存放个人贵重物品。从事实验的人员使用实验室内的实验设备及设施时须在管理人员允许下正确使用,并遵守操作规程,作好使用记录,不得随意挪用转借。

9、发现实验室存在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负责人、中心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10、各类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就食、大声喧哗,并应爱护及保持室内公共卫生,按规定摆放各类实验器材,包括灭火器材。

11、实验室责任人调离工作或离退休时,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中心办理相应手续,由中心统筹安排,不得私下转换责任人。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2017年10月24日